马里,男,中共党员,1994年毕业于辽宁大学,分配到文圣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曾任公诉科副科长,现任公诉科科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一级检察官。
从事检察工作17年来,他严格按照高检院确定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 兢兢业业工作,踏踏实实做人,得到全院干警的一致好评。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恪尽职守,努力工作,为文圣区的检察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十多年先后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公务员,由于公诉工作成绩显著,先后被评为辽阳市优秀公诉人、辽宁省优秀公诉人,二00三年被评为辽阳市严打整治斗争先进工作者,二00四年荣立个人三等功,连续四年被评为全市检察系统先进个人。二0一0年被评为辽阳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今年又被评为辽阳市五五普法先进个人。
精磨细钻 认真办理案件
1994年马里从辽宁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就全身心地投入到检察工作之中,先后在经济科、民行科、公诉科工作。从最初的书记员成长为今天的公诉科长,他辛勤工作、秉公无私、清正廉洁、默默奉献。无论是作执笔的书记员还是作执法的检察官,他都不断积累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刻苦的学习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打磨着自己坚韧的检察官意志,能够充分运用自己扎实的理论功底,并结合工作实践,公正办理各类案件。他对于所办理的案件都能够严格审查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处理每一件案件,多年没有一件无罪案件,没有一件撤回起诉案件,通过严格执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了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体现了法律的公正。
勇挑重担 承办重大案件
工作中,他不畏困难,不计得失,敢挑重担,主动承担大案、要案、疑难案件,17年来办理各类案件七百余件,所办案件准确无误,在每个科室都能勇挑重担,都是业务骨干,使这三个科室的工作在全市都名列前茅。他在经济科工作的两年中办案十余件,惩治了一批腐败分子,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五十余万元;在民行科工作的两年中,办理案件四十余件,打开了民行工作的局面;在公诉科工作的十三年中,办理了七百余件刑事案件,所起诉的案件均被法院判决有罪,无一错案,无一瑕疵案件,并成功地办理“3.07”“4.05”专案多起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在公诉工作中,不仅自己能主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还能够帮助年轻同志办案,起到了传、帮、带的作用,带领科室同志锐意进取,使公诉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2008年,走上公诉科长岗位时,由于科里同志大都比较年轻,多数人没从事过公诉工作,他对每一起案件都认真审阅,指导其他人员办案,并能够主动承担大要案的办理工作,较好地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在工作中结合实际,写出调研文章五十余篇,分获国家、省、市奖励。,二00五年撰写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后查清财产来源的是否应予改判》在辽阳市检察官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暨刑法学理论研究会上被评为一等奖。
加强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
在办案中,他不仅能够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公正地处理自己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使自己所办理的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工作中,加强了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成功地追加了侦查机关遗漏的犯罪事实几十起、追诉了侦查机关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几十人,成功地抗诉了审判错误的案件十余件,二0一0年就抗诉两件案件,现法院均已改判,并针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牢记宗旨 践行执法为民
他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为人民服务。他带领全科同志不单纯就案办案,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对处理的案件有疑义的,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让犯罪嫌疑人能够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对案件被害人提示其以后加强防范,做好自我保护。今年对一起轻伤害案件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经过该同志和全科同志经心细致的工作,所处理的案件没有上访和缠诉的,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他特别注重、意执法办案中宣传法律,让更多的人懂法、守法。他不仅在审查案件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而且充分运用出席法庭这一法定途径,对当事人和旁听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在出庭发表公诉意见时,充分运用事实和法律对该案的定性和法律适用进行讲解,让当事人理解法律的公正,并在庭上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针对个案,让旁听群众懂法,并从案件中吸取教训,得到教育,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清正廉洁 甘于奉献
他在办案工作中,能够严格执法,公正廉明,不徇私情,能够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拒腐蚀,不为金钱所动,不为人情干扰,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公正执法,为民执法,文明执法,坚持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保持了一个共产党员的本色。他在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时刻以雷锋作为自己的榜样,时刻用雷锋精神鼓舞自己,坚定信念,爱岗敬业,公正执法,甘于奉献,为文圣区检察事业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