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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首例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案,精准监督“不刑不罚”

    时间:2024-03-28  作者:  新闻来源:

    日前,文圣区人民检察院对辽宁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坚持发挥“刑事+行政”融合监督模式,制发了首例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意见书,建议宏伟区住建局依法对不起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该案系文圣区院受理的首例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案。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辽阳市宏伟区某改造项目公开招标,辽宁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该项目,以支付好处费、购买招标文件费用、安排吃住等方式找到省内其他三家公司参与围标,并安排公司员工制作参与围标公司标书。同年9月28日,该公司投标报价成功中标。2021年6月30日工程全部结束并验收合格,至今未完决算。该案系2022年6月20日,辽宁省公安厅交办案件线索。辽阳市公安局同年6月21日立案侦查,2023年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文圣区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辽宁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但鉴于被不起诉单位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刑≠不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文圣区院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规定,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检察官办案组围绕被不起诉单位辽宁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处罚时效进行了全面审查,经查,被不起诉单位为中标工程项目,以支付好处费、购买招标文件、参与制作围标公司标书的方式联合其他公司串标、围标,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合法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且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为2020年9月,该刑事案件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未超过处罚时效。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文圣区院依法向宏伟区住建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不起诉单位辽宁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为促进案件高质效办理,检察官办案组加强与宏伟区住建局沟通联系,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在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下,与宏伟区检察院、宏伟区住建局、区城建中心、区综合执法大队、区司法局共同对该案开展联合座谈,赢得共识。后宏伟区住建局经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辽宁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91139.79元、对该公司法人处罚款4556.99元。检察官办案组积极对被不起诉单位释法说理,被不起诉单位表示接受行政处罚,于处罚决定书下发当日缴纳罚款,并表示今后一定守法经营,努力为地方经济作出应有贡献。


    下一步,文圣区检察院将不断完善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加强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的内部有序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对拟不起诉案件共同研判、提前介入。同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沟通,持续跟进监督,确保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取得实效,精准监督不刑不罚。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